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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贸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20-03-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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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武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邮编:430079);咸宁校区,咸宁市横温路(邮编:437100)。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及中职毕业生。

第六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评,择优录取。

第七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本、专科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区)划定的批次和资格线进行录取,录取分数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美术设计类专业承认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校考,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

摄影类专业有统(联)考的省份,认可统(联)考成绩,没有统(联)考的省份,承认校考成绩,实行文化过资格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非平行志愿录取中,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学校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若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助、贷措施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并设有多种助学措施。

(一)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校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

,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

(三)助学措施: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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