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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8-09 16:1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湖北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类(含地方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办、学校招生简章及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以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无志愿级差。若各省对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作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专业)、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无志愿级差。

报考学校美术类(含美术学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学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学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素质测试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无志愿级差。湖北考生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体育类综合分排序录取。其他省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 +体育素质测试成绩×0.75]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各教学学院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湖北省招收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优势特色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后在校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面向其他省招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录取后在校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等。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条  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监察电话:027-8794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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