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021年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 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各省(市、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技能高考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审核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受理考生申诉,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监督学院招生计划的落实、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录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录取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进行。
第十条 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定;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入校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时,请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招生录取期间,请确保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学生入学、培养与毕业
第十六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设有企业专项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个人奖项。奖助学金最高额度可达8000元/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2200-4400元的国家助学金;也可进行生源地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年;学院还可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按“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进特色办学。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学生就业机制,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
邮政编码:43402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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