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序 言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其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曲靖卫生学校。2006年2月14日经教育部批准,在曲靖卫生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学校被确定为云南省首批特色骨干院校建设单位。
学校以“笃学敦行,修德励能”为校训,以“敬畏生命,崇尚科学”为校风,以“教真育爱,传智授业”为教风,以“问道医学,知行合一”为学风,以“质量立校、育人为本、突出特色、服务社会”为办学理念,长期培育和形成了“大医、大学、大爱、大家”为一体,具有特色的优秀文化传统。
学校立足滇东北,服务云南、辐射周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行业、面向城市社区,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的高水平医学高等学校。学校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仁爱之心,有守法意识,有创新精神,基础理论扎实,专业岗位能力过硬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曲靖医专;英文全称:QUJING MED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QJMC。学校分设两个校区,本部办学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城区教学分部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门街128号。
第三条 学校为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以德、民主治理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及办学条件,开展职业资格技能、岗位实操技能、上岗就业技能等非学历培训。
第六条 学校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实力和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第七条 学校开设专业涵盖医药卫生类、食品与药品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等,根据社会需要拓展相关类专业,形成多门类专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专业群。
第八条 学校坚持校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重点,形成学校、企业、社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育人机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负责人。
(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具有监督检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土地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二)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学校经费逐年增长。
(三)支持学校开放办学、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
(四)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
(五)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等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编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行使各项办学自主权。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技术开发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依法依规自主调整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部)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六)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学生学历标准和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七)自主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管理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与奖惩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等级。
(八)依法依规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和经费。
(九)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非法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的收费政策,按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五)加强管理,保障学校稳定、有序、健康、快速地发展。
(六)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加强教育能力、发展能力、治校能力建设,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以医学人才培养为主要责任。
(一)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任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及人才培养特色为重点,以学生就业为导向,全面加强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全面实施“建名校、树名师、育精品”三大战略,全面开展医德、医学、医技及人文教育。
(二)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带动专业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实现实验、实训、实习三个环节有机统一。
(三)按照培养目标要求,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合理设置和改革课程体系。课程建设突出医学教育优势特色,调动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课程建设,构建高等性、职业性、实践性强的课程体系。
(四)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重视过程监控,吸收用人单位参与教学质量评价,逐步完善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及科学研究。鼓励教师积极进行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咨询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三)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对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以激发其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十八条 学校秉承“以医学服务人类、以专业服务社会”理念,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
(一)积极承担大学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科技、医疗卫生、信息等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及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二)构建社会服务体制机制,通过校院、校企、校区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夯实社会服务基础,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三)通过产学研结合,调动教师树立和增强社会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地方医药卫生事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和文明建设。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医学文化及现代医学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做出贡献。
(三)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四)以培养学生科学素质、人文素质为目标,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活动育人工程。
第四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及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主要是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行政等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校长助理分工负责,副校长、校长助理依据授权协助校长工作、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和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确保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法人地位。
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行政会和专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政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产生,由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由符合相应职称条件要求的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计划及方案,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等学术事项,承担创设学术环境和倡导学术道德的职责。学术委员会成员按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并开展活动。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方案、实验室与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审议课程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制度等;审定各类教学成果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为医学人才培养提供决策咨询等。教学委员会成员按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教学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并开展活动。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评定初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人选等工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情况的落实,对学校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及重大制度,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原则和办法。
(五)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广大师生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及党务、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系(部)是校系二级管理的基本层级。系(部)基本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推荐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及教学改革计划,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合理规划及使用学校划拨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设施设备资产。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党务工作机构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产生,由党委任命;系(部)和其它机构的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由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安全稳定工作。系(部)党总支参与系(部)改革建设发展的研究与决策,保证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全面负责系(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就业服务及安全稳定教育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务会议是系(部)管理的重要制度。系(部)务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委员参加,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系(部)改革发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到学校进修的各类受教育者统称为学员。
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资源,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种荣誉、奖励、奖学金和在国内外参加学习交流的机会,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获得助学金。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四)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加强个人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爱护自然,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劳动收入,学校依法给予保护。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后,学生可以在校内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团委会按照其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由该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具有教师资格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制度;学校根据需要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含其他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开展活动,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参加进修、学习提高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八)对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四)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廉洁从教,坚决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积极为教学、科研及师生服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敢于担当。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工作。
(六)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医疗成果、管理业绩实行奖励制度。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由该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接受有关部门或个人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并按协议和有关规定使用捐赠款。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实施校、系(部)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计财处统一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学校财务工作及系(部)经费支出接受学校和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
第六十一条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文化及标识
第六十三条 文化是学校的灵魂,学校致力于培养和树立集 “大医、大学、大爱、大家”为一体的特色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医,即要奉行“救死扶伤、大医精诚”的医德教育理念;大学,即要培育“科学、进步、批判、包容”的精神品质和“立德、崇德、扬德”的良好风气;大爱,即遵循“博爱奉献、臻于至善”的行动准则;大家,即弘扬、学习名家大师“厚德求真、孜孜不倦”的高贵操行,育人才、出精品。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标识为同心三圆徽志,中心为字母“Y”和“Z”造型图。经过形变后的字母组成帆船图案,又形似一个展翅飞翔的白衣天使,右上方圆点图案寓意“一水滴三江”的曲靖市,表明学校地理位置。外环上半部用行楷字体写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下半部为学校英文名“QUJING MEDICAL COLLEGE”。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行楷字体书写校名的椭圆形徽章,中央为学校标识图案,教职工佩戴白底红字校徽,学生佩戴白底蓝字校徽。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蓝字或红底黄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帜正中上方为学校标识,下方为中文校名或英文校名。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昂首走在时代路上》,何兆先、孔德健、李昆作词,倖涛作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属医院
第六十九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实习基地,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由医院独立开展。
第七十条 学校与医院本着“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互惠互利,由松散联合到紧密联合、逐步向直属附属医院过渡”的原则,逐步实现人事统一,人力、教育教学、医疗设施设备及实验室设备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业(结业、肄业)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理事会由地方政府领导,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以及师生代表组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增强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基地和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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