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 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 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 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2024-11-10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暂无